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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动化学会章程

2022年12月30日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山东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缩写为SD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自动化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和组织全省自动化专业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我省的学术繁荣和技术发展,促进科技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自动化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会刊、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形式的自动化及相关学科学术技术交流媒体;

(三)开展团体标准研究、成果转化、新产品推介、新技术推广、企业孵化、公共技术支撑、以及企业技术咨询与协同创新等服务,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四)开展智库服务,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围绕政府的区域性发展战略及科技规划、行业性发展分析与对策研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服务;

(五)经批准后,承接承办政府职能转移与服务购买,开展岗位培训、资格认证评定、科技鉴定、论文及成果评奖、展会展览、以及其他服务;

(六)开展技术培训与继续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推荐、科技竞赛等人才服务,促进人才成长与提高;

(七)开展科学知识普及与创新启蒙服务,宏扬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抵制伪科学,促进全民素质提高;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加强与国际学术组织及境外创新机构的联系,推荐会员参加组织国际学术组织及交流,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推动人才国际交流、技术国际合作;

(九)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信息自动化学科(行业)相关业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包括山东省内各市县的自动化及相关学会);

4.单位内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想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违法 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和管理学会的经费;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爱自动化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定本会的发展计划,提出副理事长的工作分工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委托专职常务副秘书长提出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建议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行理事职权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不遵守本会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连续二年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对社会组织的业务和管理有一定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行监事职权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不遵守本会章程、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监事职责,连续二年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并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 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 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成立学会理事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 领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聘任党组织负责人作为本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所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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